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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简称中介)招商引资积极性,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喀什经济开发区跨越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喀什特区招商中心聘请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和招商大使、招商顾问(以下统称招商中介)。
二、奖励范围
(一)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喀什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
(二)引进项目应为国内外(不包括喀什市)非财政投资的项目。
(三)引进项目应为经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同意落地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的项目,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2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予以奖励;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含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奖励;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含1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予以奖励;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指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不动产,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土地不计入其中)。
(二)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全国100强、全国知名企业和驰名商标的,在原奖励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
(三)中介引进的VC、PE和其他金融服务类项目,按照项目产生的地方财政收入留存部分的3%-5%予以奖励。
四、奖励申报
(一)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基金,经喀什经济开发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引进项目投资额由招商中心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签订合同并开工建设之日起十天内,中介持相关证明、投资业主对其引资确认证明和引资项目情况到喀什特区招商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三)申报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中介的相关证明;
2、项目投资业主身份证明;
3、引资证明(须经外来投资业主盖章签字确认和喀什特区招商中心盖章签字确认);
4、项目到位资金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合同书、资金到位证明和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进帐单等)。
五、奖励的认定
(一)申报奖励对象提交奖励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财政、规土等部门,组织考核评价并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喀什经济开发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对中介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审定。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向认定的相关单位公示拟奖励的项目、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公示期30天。
(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喀什经济开发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次年第一季度兑现奖励。
六、中介在引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自行负责。
七、中介是投资企业的股东不予奖励。
八、中介领取奖金后,应依法在喀什经济开发区或喀什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中介,追回奖励资金。
十、中介奖励每年度核准发放一次。
十一、本办法由喀什特区招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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