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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至2020年,喀什特区所有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留存喀什特区管委会,支持特区内发展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48号)规定: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留存两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2012年至2021年的地方财政收入,扶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给予喀什特区股权类企业的特别政策。
(一)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即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率12%)。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二)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即自然人股东个人实际的所得税税率16%)
(三)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即企业所得税为0,自然人股东个人实际的所得税税率16%,财政鼓励返还金2个月到账)。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喀什特区股权(创业)投资企业优惠税率对比表:
企业类型 |
税种 |
正常税率 |
西部大开发政策税率 |
喀什特区税率 |
创业投资 |
企业所得税 |
投资额的70%抵扣税所得额 |
两免三减半 |
五免 |
股权投资企业(公司制)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 |
个人所得税 |
20% |
20% |
16% |
|
营业税 |
5% |
5% |
0% |
|
合伙制股权企业 |
个人所得税 |
20% |
20% |
16% |
营业税 |
5% |
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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