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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股权投资类企业政府服务水平若干问题解释的函

来源:浏览次数:1247日期:2013-12-26 19:30:18



各国家级开发区、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各股权投资类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快我区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保持较好的区域竞争力,贯彻落实《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细则》(新政办发〔201150号),现就执行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简称《暂行办法》)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的政策性服务问题



    (一)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作为自治区的政府服务平台,应当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全程、便捷的政策性服务。服务中心向股权投资企业提供的政策性服务,一律不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服务中心的经费来源为按照《暂行办法》第26条自治区财政每年拨付的专项资金,及与各开发区政府共同建立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自愿委托服务中心各事业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工商年检、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年度审计事宜,服务中心及其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与企业签署服务协议并及时办理。其中办理工商年检、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年度审计事宜发生的费用,由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服务中心及其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向服务对象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三)服务中心招标选定办理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和年度审计的专业服务机构,并负责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招标每年一次。



    二、关于《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货币资金托管协议问题



    (一)以对外募集方式(指委托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向不超过200名对象筹集资金)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货币资金托管协议。股东或合伙人协议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时不需要提交与银行签订货币资金托管协议。



    (二)持有已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时需提供与证券公司和银行签订的三方存管协议。三方存管协议中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是区内的,也可以是区外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存管银行账户,必须是迁入我区后,以在我区新登记的公司名称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应开设在我区,银行一般账户可以开设在区外。基本账户开户行应当为每家企业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及其定向服务企业的名单应当报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总部和相应的事业部备案,接受自治区金融办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关于《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的企业经营范围问题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9条或国家的有关规定。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原有经营范围中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的,应当将该部分业务归入下属子公司经营。不属于规定范围的业务收入,不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注册资本问题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时,应符合《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用已投资形成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或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作为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依据。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规定的申请材料。



    五、关于《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单个股东或合伙人的出资数额问题



    (一)已经合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迁入我区并申请备案时,其单个股东或合伙人的出资不受《暂行办法》第14应不低于按5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但迁入后新增股东或合伙人的,按该条规定执行。



    (二)在我区新设或者迁入以管理层持股或者职工持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单个股东或合伙人的出资额可以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申请备案时,应当请所持股的公司董事会出具有关出资人范围的证明文件,且单个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人数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的备案资料问题



    企业申请备案须提交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由他人代办并签字的,需提交授权函。使用传真件的,原件应当在十五日内补交。



    迁入及存量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根据《暂行办法》第15条申请备案时,还须提交企业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纳税申报表或税务注销证明(提供二者之一即可)。



    七、关于《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的政府办事质量问题



    (一)自治区金融办及其他政府部门,建立对服务中心员工、相关政府工作人员、银行经理等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机制。金融办设立服务质量投诉电话(0991-2950162 0991-2950152),并定期利用网站(http://www.xjpe.com.cn)收集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



自治区金融办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三个工作日内核对情况,解决问题并反馈处理结果。涉及个人工作效能和工作态度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业务纠正或者更换人员的建议书。涉及个人违反业务规定或者参与谋取私利的,移送纪检监察或者司法部门处理。



    (二)切实执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办事人员认为新疆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中心及其员工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991―2392772)进行投诉,还可以登陆自治区政府网站(http://www.xinjiang.gov.cn)直接通过主席信箱投诉和反映问题。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投诉和反映:



    1、办事部门和人员不执行自治区明文规定的发展政策,不按时落实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



    2、责任意识差,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贻误工作,损害股权投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



    3、办事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甚至故意刁难,参与谋取私利的;



    4、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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