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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申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开发区允许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允许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二、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在开发区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信息、清洁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的,其名称可以冠“新疆”行政区划;上述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开发区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三、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四、对产学研合作的工业性试验(中试)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资金扶持。对通过自治区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资金扶持。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信息、生物、清洁能源汽车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资金扶持。
五、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产业升级,对开发区中小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扩大再生产、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10万元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扩大再生产、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6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改升级,增加产能,提高产品附加值。
六、对开发区内新办的农副产品加工转化企业、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用电给予每度0.1元人民币的地方财政扶持;对开发区内的进出口贸易企业,每出口创汇1美元,企业出口产品属开发区生产的,地方财政奖励0.05元人民币;每出口创汇1美元,出口产品非开发区生产的,地方财政奖励0.02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兑现方式,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七、设立开发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支持方式,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等其他扶持项目。
八、开发区设立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支持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额度一般在10万元人民币至6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对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周转基金支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支持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
九、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支持。
十、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对接,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十一、对筹划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同时享受鼓励企业上市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
十二、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三、不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但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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