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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通往中国内地的门户,与亚洲区内其它经济体系又有密切的商贸联系,正是这个高增长地区内的一个战略重地。这些年来,香港己发展为国际知名的金融中心,为许多亚洲企业以至跨国公司提供集资的机会。
香港金融交易品种繁多,其中,最为成熟和备受投资者关注的是香港证券市场。这其中,主板和创业板为香港交易所现货市场的两个交易平台。主板为一般规模较大,成立时间较长,也具备一定盈利记录的公司提供集资市场。创业板是1999年11月新设立的一个股票市场,旨在为不同行业及规模的增长性公司提供集资机会。
一般来说,一些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尤其那些新兴企业(指那些具有良好的商业概念及增长潜力的公司),在盈利/业务纪录方面,未能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市场的规定而不能获得上市地位,而创业板市场就是特为填补这缝缺而设。
①创业板为具增长潜力企业提供集资渠道
创业板并不规定有关公司必定要有盈利纪录才能上市。如此一来,具增长潜力的企业也可以透过根基稳固的市场及监管基本设施来筹集资金作发展用途,从而好好掌握区内各种增长机会。除了本地和区内的企业外,就是国际间的具有增长潜力公司也可透过在创业板上市来加强本身在中国以至亚洲的业务,提高产品知名度。
②创业板让投资者有多一个可投资于[高增长、高风险]业务的选择
对于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尤其没有盈利纪录者)来说,日后表现的好坏存在
着极大的不明朗因素。鉴于涉及的风险较大,创业板以专业及充分掌握市场信息的投资者为对象。创业板的运作理念是[买者自负],一切风险概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③创业板提供集资渠道之余,也提供了清晰的定位,促进香港以及区内高科技行业的发展
创业板欢迎各行各业中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上市,规模大小均可。其中当以科技行业的公司最受吸引,因为其业务性质正好与创业板旗帜鲜明的[增长]主题不谋而合。透过提供集资渠道以及给予科技公司清晰的定位,创业板对香港特区政府促进本地科技业务发展的举措将起相辅相成的效果。
④创业板促进创业资金投资的发展
对创业资本家来说,创业板既是出售手上投资的渠道,也是进一步筹集资金的好地方,有助创业资本家做出更多投资,也在更早阶段即做出投资,对行业发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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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
主 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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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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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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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接受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包括期权、 权证及可转换证券)不接受由第三者发 行的衍生工具、单位信托基金或投资工 具 |
股本证券、债务证券、由第三者发行的衍生工具、单位信托基金和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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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证券 |
只会在下列情况下容许债务证券上市: (1)发行人的股本证券己在或将会同时 在创业板上市; (2)债务证券发行人的母公司的股本证 券己在或将会同时在创业板上市 |
接受债务证券上市,即使申请人或其母 公司的股本证券没有在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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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目的 |
为有主线业务的增长公司筹集资金,行 业类别及公司规模不限 |
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 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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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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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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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百幕大、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公司可作第一或第二上市如属 第二上市,按个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其 他司法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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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对象 |
以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为对象 |
所有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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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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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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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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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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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记录 |
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 |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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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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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主力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 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线业务的周 边业务是容许的 |
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 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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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业记录规定的弹性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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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只接受基建或天然资源公司或在 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跃业务记录”少 于两年;总资产或市值超过5亿港元的 公司允许一年 |
联交所只对若干指定类别的公司(如基 建公司或天然资源公司)放宽三年业务 记录的要求,或在特殊情况下,具最少 两年业务记录的公司也可放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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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目标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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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 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 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 等目标 |
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 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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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经营的活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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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本身或其 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若活跃业务 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申请人必 须控制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持有有关 附属公司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
实际上联交所要求发行人必须对其业 务拥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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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保荐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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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须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 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任一名保 荐人,该等保荐人(留任保荐人)只会 担任顾问的角色 |
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须保留保荐人(H 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 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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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召业务记录期间有变 |
除非在联交所接纳的特殊情况下,否则 申请人必须于活跃业务记录期间在基本 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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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业务记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管 理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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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业务 |
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做出全面披露, |
控股股东如进行任何与申请人有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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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 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 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 |
的业务,或会导致申请人不适合上市 (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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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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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 于46,000,000港元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上市时市值须达6,000,000港元 |
股票 上市时市值须达一亿港元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上市时市值须达一千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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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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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市值3000万港元以上或占己发行股本的25%,总市值40亿港元以上公司,市值10亿港元以上或发行股本的20%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 须占发行的权证数量的20%一25%(视 上市时的市场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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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五千万港元或己发行股本的25%(比 较高者为准);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 40亿港元,则占已发行股本的百分比 可降至10%。 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 候均须符合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权证”) 须占已发行权证数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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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 的最低持股量 |
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 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己发行股本的35 % |
并无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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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 |
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300名 |
上市时至少须有100名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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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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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 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载的最 低认购领达到时方可上市 |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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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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